2013年9月20日 星期五

臺灣文獻叢刊七三 《鳳山縣采訪冊》壬部 藝文(一) 碑碣〈凌邑侯禁碑〉

鳳山雙慈亭
50年代鳳山雙慈亭《高縣勝蹟》48.03.01
  
在雙慈亭外左壁。高四尺二寸,寬二尺一寸。正書十七行,行三十一字。其辭云:
    即補分府、署鳳山縣正堂、加十級紀錄十次凌,為申明舊章,再行示禁事。據生員葉大綸、張仰欽、梁登元、港郊李勝興、課館合同號爐主、興成號職員丁節南、李廷蘭、黎占極暨各舖戶等僉稱:轎店夫頭,將民間婚娶包勒轎價,屢鬧婚姻喜事。曹前縣(曹謹)定價,夫頭藉為包索之由。先阿公店局紳控經吳前縣示禁,毋許再行輪抬包勒,併諭各里設立公轎。該夫頭等不遵,偵知本月初六日大林尾莊民顏旺婚娶,會黨截途較鬧,斬壞公轎,莊眾不平理較,將小夫一名兜留,並獲刀一支。蒙差諭止,將小夫帶案呈請究辦等情到縣。據此,卷查前據阿公店局紳王佐才等,以轎店各夫頭將嫁娶倩轎一節,挨次輪流,分地勒索,甚至用車代轎者,亦欲迫勒貼費。爰集公議,共置花轎、烏轎數乘,俾婚姻通用,以絕輸索等情,呈准吳前縣示諭在案。自應遵照辦理。乃夫頭等輒敢抗違,縱令小夫向莊民截鬧,甚將公轎斬壞。似此肆行無忌,實屬藐視法紀。若不嚴予懲責,何以安良懦而儆效尤?除飭差諭止,並將小夫提究暨呈批示外,合再嚴禁。為此,示仰闔邑諸人等知悉。嗣後無論何項人家,凡有婚姻喜事,准用公設花轎,或自己置轎倩人扛,聽民自便。自再示諭之後,務宜勒石永遠遵行。該轎店夫頭,倘再蹈覆轍,一經訪聞,或被告發,定即提案究懲,決不稍寬。其各凜遵,毋違‧特示。

  同治六年十一月□□日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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