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8月31日 星期六

《池上草堂筆記》 卷二 〈曹循吏〉 梁恭辰

※署閩縣之前,曹謹經歷了威縣、平山二次因失察邪教因而丟官,他卻不因此奉承上司,反而更加堅持立場,以民力是恤。如果一個為政者不只不貪污,而且不浪費百姓所繳納的納稅錢荒(血汗錢),也就是不浪費於某些無意的建設。就不用多收或加收百姓的稅收,所以以民力是恤、且不取之於民(不任意向百姓加稅),是曹謹不論是在閩縣或日後在台灣鳳山、淡水應是他施政的最高準則。 梁恭辰的〈曹循吏〉 一文體現了曹謹的廉能誠。 

清光緒六年福州府城圖《福州市地名志》




   曹懷樸(謹),河南解元,寶應朱文定公及陳恭甫編修所取士也。宰吾閩,有循聲,為吾邑近來第一廉能之吏。宰閩縣時,值新廉訪蒞任。故事,閩縣與侯官分辨署中磁器。侯官費至洋銀千圓,而曹以百圓了之。司閽者不納,且毀其器之半。曹乃懷器單及各碗式親呈於廉訪曰:「以大人上下人等計之,無論侯官所辦若干,即卑職此一單,已足敷廚房茶灶之用。今為閽人毀其半,亦願補行送入。若必求多且精,只有取之於民,非卑職所敢出也。」廉訪無如之何,轉獎慰之。
    一日,於途中遇兩人爭辨,執而問之,其一人曰:『某拾得銀一封,約重五十兩,持歸家呈母,母曰:「銀數太多,倘此人急需此項,失之恐有他變,亟應守其地而還之。』某因到此守候,果遇此人尋至,即以原銀相付。其人熟視許久,曰:「尚有五十兩,汝應一併還我。」蓋其人即欲藉此訛詐也。曹詰失銀者曰:「汝所失銀實是百兩乎?「曰:「然。」又語得銀者曰:「渠所失係百兩,與此不符,此乃他人所失,今其人不來,汝姑取之。」復語失銀者曰:「汝所失之百金,少頃當有人送還,可仍在此候之。」其拾銀者持銀竟去,失銀者嗒然不能複置一辭。途中圍觀者鹹稱快。曹之斷獄明決,類如此。曹面貌枯槁而少鬚眉,相者謂其終身無子,今五旬外已舉一子,且擢淡水同知,論者謂廉明之報云。


◎作者:梁恭福州人。清代著名楹聯大師梁章鉅的三子。
梁章鉅《清代學者像傳》



  ※本文與《池上草堂筆記》 卷二 〈曹循吏〉內容大致相同,只有文未多了王有宗評註。
  
《勸戒錄類編評註》卷七〈曹循吏〉 梁敬叔(恭辰)撰 濟陽破納編次 杭縣王有宗評註
    曹懷璞(瑾),河南解元,寶應朱文定公及陳恭甫編修所取士也。作令吾閩,有循聲,(循良之名聲,好官也)為吾鄉近來第一廉能之吏。宰閩縣時,值新廉訪蒞任。故事,閩縣與侯官分辦署中磁器。侯官費至銀洋千圓,而曹以百圓了之。司閽者不納,且毀其器之半。曹乃懷器單及各碗式,親呈於廉訪曰:「以大人上下人等計之,無論侯官所辦若干,即卑職此一單,已足敷廚房茶竈之用,今為閽人毀其半,亦願補行送入。若必求多且精,只有取之於民,非卑職所敢出也。」廉訪無如之何,轉獎慰之。
 一日,於途中遇兩人爭辨,執而問之,其一人曰:「某拾得銀一封,約重五十兩,持歸家呈母,母曰:「銀數太多,倘此人急需此項,失之恐有他變,亟應守其地而歸之。」某因到此守候,果遇此人尋至,即以原銀還之。其人熟視許久,曰:「尚有五十兩,汝應一併還我。」蓋其人即欲藉此訛詐也。」曹詰失銀者曰:「汝所失銀實是百兩乎?」曰:「然。」又語得銀者曰:「渠所失係百兩,與此不符,此乃他人所失,今其人不來,汝姑取之。」復語失銀者曰:「汝所失之百金,少頃(即刻也。)當有人送還,可仍在此候之。」其拾銀者持銀竟去,失銀者嗒然,(嗒音塔,垂頭喪氣也。)不能復置一辭。途中圍觀者咸稱快。曹之斷獄明決類如此。曹面貌枯槁,而少鬚眉,相者謂其終身無子,今五旬外已舉一子,且擢淡水同知,論者謂廉明之報雲。(近錄四)


 地方官善承上司者,必不能盡心於民事;能盡心於民事者,必不能承奉上司。此事如冰炭兩不相入,古今好官大抵如斯。王有宗評註

  『 曹公圳埈成180週年紀念集 』 《 曹謹治臺功績 》(一) 一、出身背景 ( 一 )  家世背景       ( 二 )  中州解元 ( 三 )  大挑一等   一 、 出身背景 ( 一 ) 家世背景     曹謹。原名瑾,字懷璞,後 改 為謹,字懷樸;號定庵。在...